家庭法律教室 如何幫孩子改姓?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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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雨荷民國九十四年離婚,也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不過,一直沒有去更改孩子的姓氏。後來聽朋友說:離婚後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自行更改孩子姓氏,不必經過前配偶同意。因此,她九十六年七月到戶政事務機關想讓孩子改從自己的姓氏,但卻遭到拒絕。戶政事務機關的答覆是新法通過後,必須獲得孩子父親的同意,否則不能改姓。雨荷覺得很困惑,怎麼跟朋友說得不一樣,加上孩子的父親根本不會同意,請問她該怎麼辦?是否還有其他辦法?

賴瑩真律師解答:

姓氏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因為姓氏除了具有社會人格可辨識性功能外,也是家族制度的表徵。

因此,我國民法為避免日後發生情勢改變,影響家庭子女之利益,特別明文規定:當父母之一方或子女符合法定情事時,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我國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五項,就變更子女姓氏之事由,規定如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須特別注意的是,聲請變更子女姓氏,除符合該條各款項規定之情事外,尚須基於子女之利益而向法院聲請,始為合法;至於子女之利益,則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情狀予以審酌。

以小孩父母親離婚,監護權歸於一方為例,通常在此情況下,小孩會和取得監護權一方的家族聯繫較深,依附關係較為緊密,為了讓小孩更有歸屬感,避免小孩受到因姓氏不同而產生困擾,影響其人格發展,因而得以此為理由向法院聲請改姓。

本案例中,雨荷已離婚,符合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五項第一款之事由,縱然無法得到該子女生父之同意,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小孩之姓氏,並持法院准許之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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