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祖父母如何取得孫子女的監護權?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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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天遠出生後不久,媽媽就離家出走,音訊全無;爸爸為了躲避地下錢莊的暴力討債,將天遠交給南部的母親(天遠的祖母)照顧,並從此行蹤成謎。多年以來,除非天遠的爸爸打電話跟家人聯絡,否則家中任何人都無法聯絡到他。如今天遠已七歲,即將入小學,但天遠的戶籍在出生地台北,學籍也在台北。祖母想將天遠的戶籍遷回南部,以便就近入學,但戶政機關卻說沒有父母的同意,無法替天遠辦理遷移戶籍手續,祖母這下該怎麼辦才好?

賴瑩真律師解答:

天遠的案例反映台灣目前隔代教養的情況日益嚴重,也反映許多祖父母扶養孫子女常見的問題。因為在小孩尚未成年之前,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因此,在未獲得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小孩的父母親)的同意下,祖父母無法對小孩進行遷移戶籍或申請相關補助等行為。此時,為了小孩的最佳利益,要如何取得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地位,即為重要問題。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在本案例中,天遠的父母親明顯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之情況,因此,天遠的祖母可依上開法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父母親的親權。

至於天遠的祖父母要如何取得天遠的監護權?我國民法一○九四條第一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亦即當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上開法條第一項規定所列順序之人,即為當然之法定監護人,不須另行聲請法院指定其為監護人。

在本案例中,天遠的祖母與天遠同居,屬於上開法條中所列第一順位的監護人,因此,在法院停止天遠父母的親權後,天遠的祖母即可逕自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為天遠的監護人,並為天遠辦理相關遷移戶籍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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