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佑剛因好賭欠下大筆債務,導致惠心及小孩生活困頓,連惠心名下的房屋貸款也繳不出來,幸好娘家支助惠心二十萬元,繳清銀行欠款,才解除房屋被拍賣的危機。但長期受賭場逼債、騷擾,讓惠心忍無可忍,而一無所有的佑剛因有愧於惠心,便同意離婚並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近日,惠心聽說最新修法是即使前夫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仍有權利向惠心索回欠款。真有此事嗎?
郭怡青律師解答:
民法親屬編裡規定,在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等造成婚姻關係消滅的情形下,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跟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婚後衍生出的財產,原則上應該一人一半。這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本只有夫或妻可以行使,九十六年間民法有關夫妻財產的修法,改成可以由債權人代為行使,造成嚴重的「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不合理現象。因此在一○一年間,這個規定又被修正回原本只有夫或妻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所以,惠心可以不用擔心。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民法在債編的總則裡,有一個「債權人撤銷權」的一般規定,就是如果債務人做了一個無償行為(例如,負債累累的債務人把自己的錢贈送給別人),導致債務人變成無資力而損及債權,債權人便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這個規定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拋棄後仍然適用,也就是說,如果佑剛的債權人覺得佑剛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危及他的債權,是可以聲請法院要求佑剛撤銷這個拋棄,回復到仍然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狀態。但和九十六年修法不同的是,雖然債權人可以要求佑剛撤銷這個拋棄,但不能直接代替佑剛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個權利還是只有佑剛可以請求。所以,惠心無須擔心會被佑剛的債權人直接追討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