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朝榮
對於不能治癒的癌症病人,在確定診斷時是否要開啟抗癌治療?或已治療一段時間,是否要持續原本治療?或改變治療方式繼續治療?端賴癌症種類和嚴重度、病人身體狀況、共病情形、以前治療經歷,以及病人、家屬價值觀和醫療人員評估和判斷,如果治療結果很明顯是弊大於利,選擇不治療或中止抗癌治療幾乎是病人、家屬和醫療人員都能接受的共識。
以國內常見肝癌為例,不少病人診斷時已相當嚴重,且併存肝硬化逼使肝臟機能衰竭,導致無法承擔治療帶給身體的負荷和風險。治療前,由於醫療不確定性,很難準確評估治療是否會帶來好處?即便不能延長生命,是否能幫助緩解癌症所招致的痛苦?是否能改善生活品質?是否會發生讓病人難以承受的副作用、毒性?
醫師選擇治療計畫憑藉的是臨床試驗結果的實證,然而僅根據以往的臨床試驗提供的實證資訊來預估極為有限,此時,多年累積的臨床經驗成為醫師判斷選擇的依據。
不可否認,醫師偶爾會輕忽治療風險,尤其身體狀況在被疾病和治療摧殘轉成虛弱耗竭之刻,某些在身體狀況良好時稀疏平常的處置,此時反而帶來要命併發症和風險。臨床試驗的資料和實證是醫療處置上的憑藉,然而臨床試驗受試者是甲等體能的病患,但我們實務上面臨的有不少是乙等或丙、丁等體能狀況患者。
由於針對不能治癒的癌症,治療處方都只能有一段時間控制的效果,癌症得以控制的這段期間,痛苦症狀常得以緩解,病人也能享有正常生活。但是這類癌症終究還是會對曾經有效的治療產生抗藥性。
醫師畢竟不是神,對於已是不能治癒的癌症,評估、建議的治療方式縱然是基於對病患利弊的衡量來思考。有不少病人、家屬因為這樣結果,認為治療到頭還是無效、無意義,甚至後悔讓病人接受治療,而抹殺治療曾經讓病人在家人陪伴下有段正常無痛苦的生活。
(作者為柳營奇美醫院榮譽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