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進電影院看電影,卻被「強迫」先看三分鐘公益廣告。台北市府觀光傳播局長簡余晏表示,電影院政令宣導應以「緊急必要」為原則,呼籲文化部修改逾三十年、不合時宜的電影法規,「洗腦的時代應該結束了!」
令人意外的是,台北市議員不分藍綠,異口同聲認為「小題大作」。戲院業者則樂觀其成說,「不播政宣廣告,影片宣傳有更靈活運用空間」。
「電影法修正草案」已送至立法院待審,勢必有一番唇槍舌劍,但以現在時空背景,除了事關全民重大事務,電影院政令宣導片還是停了吧,把時間還給觀眾和業者。
觀眾花錢買票進電影院,上映時段就屬觀眾所有。早年威權時代,政府把「政令宣導」的大帽子扣上,電影院演正片前,一定要先演宣傳片,時間和數量都嚴格規定,不演就違法。
一九八三年底施行的電影法規定,電影院一定要播映至少五到六部、共三分鐘政令宣導片,否則要罰款六萬到六十萬元,或停業五到十天,處罰不算輕,業者敢怒不敢言,不敢違抗。
隨著時空變化,以民為主,政府服務人民,不是洗人民的腦,威權時代訂出的法律可休矣!除了類似禽流感、SARS等緊急重大必要宣導外,其他都不宜強制電影院播放宣傳片。
民眾花錢進電影院,卻看一堆政府無關緊要的廣告,省省吧!強迫消費者看廣告,世界各國少有,法規顯然不合時宜。
洗腦時代該結束了!公部門應隨時空換腦袋,否則難得民心,更休想民眾「剖心相挺」!
煮字(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