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婉婷與先生結婚九年,育有兩子。結婚前幾年,先生都有按時拿家用回家,但自從先生三年前換公司,外務應酬機會變多之後,先生就以薪資不夠支出為由,不再給付家用。
婉婷自此一肩扛起家庭及孩子教育、生活等費用,也因為必須負擔所有家用,這幾年來,著實讓婉婷喘不過氣來,屢次向先生要求給予家用,都遭到拒絕。究竟婉婷該怎麼辦呢?先生若堅持不給家用就真的不用負擔了嗎?
郭怡青律師解答:
婉婷老公完全不給家用,依據民法中的規定:家用包含給孩子的扶養費和家庭生活費。不論是哪一種,只要是雙薪家庭,就必須由夫妻兩人共同負擔。如果都是一方在支付,另一方就有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的權利。
也就是說,之前家裡所支出的孩子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如都由一方支付,而另一方卻沒盡到該負擔的義務,就是不當得利;因此,可以請求另一方返還應付金額。一般而言,如果雙方經濟能力相差不多,就是各負擔一半,因此,婉婷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之前先生該付的部分。
而有關將來可能的開支,婉婷也可以一併向法院請求,要求先生每個月固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不過,孩子扶養費最多請求到孩子成年(二十歲)為止,至於家庭生活費用,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都是可以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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