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等不及立法院廣電三法修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決議,依據國際公約精神,停止適用《廣播電視法》中的節目審查規定,未來僅大陸節目須經過文化部審議才能播放,其餘外國節目輸入或台灣節目輸出,都不必事前申請。
廣播電視法規定,任何類型節目輸入或輸出,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播放國外節目或將國內節目轉播國外,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但近年日劇、韓劇皆未向NCC提出申請。
NCC發言人虞孝成表示,這次起因有流行音樂廣播電台打算輸出節目至上海東方廣播電台送審,才發現該條文違反兩公約精神,因此委員會決議修法刪除;修法之前則透過解釋,NCC不再受理節目輸出許可申請,大陸地區節目輸入部分,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仍須先通過文化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