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自在】從生死關懷觀點對死刑存廢問題的反思(十四)

慧開法師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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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寺副住持、南華大學使命副校長)

玖、死刑的真正教育意義與社會價值

我在前文中已經提及,歐盟強調人權及主張廢死的真正對象,主要是在歐盟周遭那些殘殺政治犯、良心犯及異議份子的專制不民主國家,但那些國家根本就不理不睬也不甩,歐盟軟硬兼施,卻束手無策。為了彰顯其「一視同仁」的普世價值,歐盟就「柿子挑軟的吃」,專拿台灣的死刑做文章,其心態可議,是很不道德的。

台灣早已是自由民主的國家,早就沒有政治犯、良心犯及異議份子的問題了,我要大聲地說:台灣的死刑是「治安」問題!不是人權問題!

台灣的人權團體、廢死人士說:「死刑必然會造成冤獄」,可說是嚴重地混淆視聽,模糊問題的焦點。是否會抓錯人、判錯刑而造成冤獄,不是死刑存廢的「立法」問題,而是調查、審判的「司法」品質問題,這個問題攸關全民福祉,必須追根究柢,確實做到勿枉勿縱,而不該因噎廢食,想透過「立法」手段將死刑廢除,而掩蓋了「司法」的品質問題。

再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廢除了死刑,縱容了罪證確鑿的冷血殺人犯,棄善良無辜又無助的被害人,及其家屬於無盡的悲傷痛苦而不顧,難道就不是另一種更大的「冤獄」嗎?

十八世紀的法國政論女傑羅蘭夫人(Madame Roland)有一句名言:「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幾多之罪惡,假汝之名以行!」。如今我們也可以說:「人權,人權,幾多之罪惡,假汝之名以行!」為了具體說明我的觀點「台灣的死刑是治安問題,而不是人權問題」,同時突顯死刑的真正教育意義與社會價值,我要引述一個發生在日本的真實案例,請各位讀者一同省思。

十八歲冷血殺人少年犯——日本的真實案例

這是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而被判死刑的案例,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日本山口縣光市發生一樁殘忍的命案。當晚七點左右,二十三歲的本村洋先生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鎖,進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本村彌生和十一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中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四處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且已經僵硬的屍體。本村立即報警,警察抵達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發現用塑膠袋包著才十一個月大的小妹妹夕夏的屍體。

四月十八日警方逮捕了少年犯福田孝行,一個月前才剛滿十八歲,根據犯人的供述,四月十四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他喬裝成檢查排水管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強姦被害人。少年犯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遭到被害人激烈反抗,就動手掐死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福田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甦醒),然後對亡者進行屍姦。雖然殺人犯當時還未滿二十歲,可是案情重大,過於殘忍,山口縣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庭審議時,本村捧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殺人犯的心理及情緒。

開庭時,犯人福田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果然,翌(二○○○)年一審的判決是「無期徒刑」,與台灣的情況類似,日本並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尤其是當時的少年犯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在法官作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竟然對著旁聽席的被害人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V型手勢,各位讀者您會作何感想?

本村洋在判決之後召開記者會說:「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裡?被害人家屬的權益在哪裡?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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