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如何爭取贍養費?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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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光瑤與先生韓辰結婚多年,育有三子。五個月前開始,光瑤發現韓辰常常早出晚歸,回到家也自顧自睡覺,完全不理會光瑤與家人。光瑤好幾次嘗試與韓辰溝通,但韓辰都不予理會,最近韓辰更以沒有夫妻感情為由,要和光瑤離婚。

光瑤相當地氣憤,想到自己為了能專心照顧家庭而辭職,卻換來韓辰無情地對待。她聽說離婚可以跟對方要贍養費,以賠償自己這幾年來的損失,但韓辰卻拒絕支付。傷心的光瑤該如何是好?她又該怎麼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袁律師解答:

贍養費的請求,除了夫妻二人透過協議自願給付外,在我國法律上對於贍養費的規定在民法第一○五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也就是依法律條文的規定,只有在裁判離婚的情況下,夫妻中有一方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且對這個婚姻無法繼續維持沒有任何過失時,才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贍養費;除此,並無贍養費的請求規定。

本案例中,光瑤與韓辰在結婚後育有三子,光瑤因此辭職專心照顧孩子,家庭的經濟來源由韓辰供給。現在韓辰突然無故提出離婚,光瑤覺得委屈而要求韓辰必須給付贍養費,賠償她的損失才同意離婚,但遭到韓辰拒絕。

光瑤要求對方給付贍養費,如果韓辰自願給予當然沒有問題,但在韓辰拒絕後,如果要在法院中提出主張,雖然客觀上,光瑤因為照顧家庭而沒有工作,但並不表示光瑤是沒有工作能力的人,只要光瑤有工作能力,就無法主張民法第一○五七條的贍養費規定。

在裁判離婚時,必須要有法定的離婚事由,並非主觀不願意維持婚姻就能離婚,韓辰無故要求離婚,如果上法院未必能取得離婚裁判。事實上,贍養費的目的並不是用來損害賠償,而是為照顧離婚後顯然無謀生能力的一方。如果光瑤認為離婚造成自己的損害,在離婚訴訟中,可另依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向韓辰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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