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動部打算修改勞基法,勞工補休假未能在半年內休完,將強制雇主補發加班費,最快明年下半年實施,這對廣大勞工而言,確實利多。
目前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但常常要配合公司加班,遇到旺季,加班更為常態。說好聽是爭取業績,公司賺大錢,主雇皆受惠,但利潤往往進入雇主口袋,員工賣命工作,反得不到好處。
加班應有加班費,但業主為了減少支出,通常會祭出「責任制」,亦即工作量遠超過勞工能力,卻要自行調配,在時間內完成,一旦精神體力超出負荷,就會發生過勞死現象。
員工想按規定補休,卻遇到「大月」,只得等工作完成再休,但老闆又交付新任務,休假一再順延。
有良心的雇主,會主動發加班費;無良心的老闆,睜一眼閉一眼,事過境遷,就當員工白做了。
新法令規定,只要半年沒休完補休,就要強制雇主發放加班費,第一、二小時,原有工資加三分之一;第三、四小時,工資加三分之二,這是非常合理的,目的在避免勞工權益受損。
站在勞工立場,對此深表贊同,有了法令作依據,就可依法爭取權益,不必受制於公司的單行法,若遇到不公平待遇,也能尋求申訴管道。
有業主認為,半年時間太短,希望延長為一年,畢竟各行業情況不同,應由雇主和勞工協調,無須強制綁死,否則對勞工反而不利,這點尚賴溝通協商。
個人認為,政策是死的,執行才重要。重點在於如何使雇主遵守法令,政府應有一套監督機制,並落實稽查,若有違反規定的企業,應加重罰則,才有遏止苛刻員工的情事發生。
黃秀緞(南投縣/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