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育嬰假 擬將年資減至半年

陳忠賢 |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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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現行規定育嬰假須任職滿一年才能申請,勞動部昨天表示,準備修《性別工作平等法》放寬這項申請門檻,改為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同時也修《就業保險法》,希望在勞工受益同時,減少企業保險費用負擔。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只要在同一公司任職滿一年,就可於子女滿三歲前,申請最長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前六個月還可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六成育嬰津貼;另勞工留停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七成勞保、就保費用,則改由政府支付。

勞動部表示,去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數約六萬人,今年一至八月也有四萬四千多人。不過,近期有資方反映,因採取優於法律規定,讓工作超過六個月、未滿一年的勞工也可申請育嬰假,已導致公司勞保、就保費用負擔增加,希望勞動部能協助解決。

勞動部長陳雄文昨赴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報告業務時提及,目前正「研議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工作年資限制」。勞動部也補充說明指出,近期正研擬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放寬勞工育嬰留職停薪門檻,將育嬰留停規定從一年下修至六個月,希望在勞工受益同時,減少企業保險費用負擔。

不過,由於育嬰津貼目前仍規定就業保險年資需滿一年才可請領,是否可能同步放寬?勞動部表示,保險年資滿一年是最低門檻,若要比照縮短則茲事體大,目前傾向若勞工任職滿六個月就請育嬰假,超過六個月到滿一年的保險費可由政府負擔,育嬰津貼仍要等到保險年資滿一年後才會發給。詳細修正內容還有待進一步研擬,最快明年提出修法草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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