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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土地法34條之1規定,門檻不只是人數,還有土地及建物面積的限制,所以就算人數強行通過,土地面積比未過仍無法達到門檻,倘若新聞報導屬實,這個案子有可能的狀況為土地持有面積合計已過1/2,但人數未過1/2,所以建商才以「假贈與灌人頭」之方法。
2.就「都市更新條例」立法上的問題,依釋字709號之解釋文「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一項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第22條雖無違憲之疑慮,但仍應有檢討修正之必要,避免多數暴力之情形發生。
3.土地平均地權條例第83條之問題:按平均地權條例第83條「以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觀之,在現行法規下,土地買賣縱有壟斷、投機等情事,只要交易不違背土地法律,一般買賣土地照著遊戲規則進行登記、繳付土增稅金等,通常無刑事處罰的可能。但是本件土地涉及偽造文書犯罪,是否屬於違背土地法律,尚待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
可見以上規定刑度尚低,對於抑制土地壟斷、投機所生之遏阻作用實屬有限。因此要遏止囤積不動產或其他物資此類經濟行為可能必須透過修法,始能進一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