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阿懷在三個月前和妻子陳寧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提到,離婚後,阿懷必須搬離原本的住所,但辦妥離婚手續後,阿懷不但賴著不走,還不時以口頭暴力威脅陳寧,讓陳寧不堪其擾,身心俱疲。面對這種情況,陳寧想知道,她能採取什麼樣的措施?
王羽潔律師:
依照民法第七六七條第一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亦即,若占有人就所有物無合法使用權時,所有權人得向法院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所有物,如所有物為房屋時,即得請求無權占有人遷出,並返還房屋予所有權人。
本案例中,若陳寧是房屋所有權人,陳寧與阿懷離婚後,除非經過陳寧同意,否則阿懷無權繼續住在陳寧所有之房屋內,且陳寧與阿懷離婚時,離婚協議書中已註明阿懷應搬離原本之住所,因此阿懷必須依照離婚協議書之約定,遷出原本的住所;如阿懷拒絕搬離,陳寧可以房屋所有權人的身分,向法院起訴請求阿懷遷出其所有之房屋;此外,陳寧亦得向法院請求阿懷給付其無權居住期間之租金。
另本案例中,阿懷除了賴著不走外,還不時以口頭暴力威脅陳寧,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家庭成員之定義亦包含「前配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款);因此,阿懷雖然已經和陳寧離婚,但陳寧仍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阿懷不時以口頭暴力威脅陳寧,其行為已構成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屬於家庭暴力的範圍,陳寧也可據此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禁止阿懷對她實施家庭暴力,並得向法院聲請核發「遷出令」,命令阿懷遷出自己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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