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自在】從生死關懷觀點對 死刑存廢問題的反思(七)

慧開法師 |201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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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寺副住持、南華大學使命副校長)

陸、大乘佛教的生命觀點與生死關懷

大乘佛教對有情生命的根本見解是「流轉緣起」與「還滅緣起」的二重生死觀。就義理上而論,這有情生命的實相,換言之,有情個體的內在主體性生命——假名曰「佛性」,並非(也無需)被所謂的造物主所創造,此即「不生」之義。同時眾生的「佛性」,也無法被任何力量所摧毀滅除,此即「不滅」之義。用淺白的方式講,會死的只是物質結構的肉體,而不是靈性層次的心識生命,換言之,靈性的生命是絕對不會斷滅的。

就事相上而言,就是因為有情的內在生命是「不生不滅」的,因此對每一位有情個體而言,死亡不是終結,而是在無盡的生命之流中,所經歷到的「分段生死」之轉換過程。所謂「分段生死」,就是「生了又死,死了又生」,在無盡的生命之流中,有著一段接續一段的生死歷程。

從生死輪迴的現象觀點而言,一切有情生命的流轉,乃是分段生死交替循環,無始無終,是故生命的「斷滅」(亦即絕對意義的死亡)不能成立;反之,「死有」(亦即相對意義的死亡)則成為分段生死的轉捩點。換言之,「死亡」只是一切眾生的無限生命,在跨越生死之際,所經歷的一種時空轉換狀態,從當世的角度觀之,是一期生命的終結,從來世的角度觀之,則是過度到下一期生命的開始。

從大乘佛教的生命二重觀綜合而論,生命之實相是無始無終、無窮無盡的。然而,芸芸眾生由於無明煩惱而流轉世間所感應的色身是會耗損破壞的,肉體的生命是物質的結構,必有其相應的使用年限,但是吾人內在靈性的生命則是不會斷滅,也不曾消亡的,生命之輪,永不止息。(以上簡要地敘述大乘佛教的生命觀點,讀者若想要進一步了解,可以參閱新書《生命是一種連續函數》,在書中有詳盡的探討。)

基於上述大乘佛教的生命觀點,我們再回到現實社會人生層面來談大乘佛教的生死關懷。雖然芸芸眾生的死亡情境千差萬別,譬如:夭死、老死、病死、餓死、自殺死、戰死、驚嚇死、災難死、意外死、伏法死、謀殺死或殺害死、凶死、冤死……等等,但是可以歸類為「自然死」與「非自然死」二大類。在此我們不討論別的,就聚焦於死刑問題的起點行為——「謀殺」或「殺害」而致人於死。(註:謀殺有特定對象,如尋仇、謀財、情殺……等等,殺害則無特定對象,如美國的校園槍擊,鄭捷在台北捷運車上殺人,是隨機濫殺。)

從世俗的觀點來看,被害人不幸遇害喪生,當然要緝拿兇手,依法審判定罪,刑事有牢獄或死刑,民事有賠償,最後交付執行結案。但是,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除了協助料理後事,勸請遺族節哀順變,似乎沒有什麼可以做的事了。倒是兇手或死刑犯的「人權」,成了廢死人士與社會新聞關注的焦點。

我常講「人生的方程式」或者說「生命的連續函數」,總結有十六個字:「生老病死、生離死別、悲歡離合、恩怨情仇」。兇手、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之間的「恩怨情仇」,絕對不會因為「被害人死了」就這麼輕易地沒有了、了結了,而是有如白居易在其〈長恨歌〉中所云:「天長地久有時盡,此恨綿綿無絕期。」受害者所遭遇到的慘死、凶死、冤死……等等,必然會在其本身及家屬心中形成一股累世不散的怨氣,絕對不會就此「一死了之」,而是需要大家努力去化解。

世俗所謂的「殺人償命」,其實並不足以化解被害人的怨氣,兇手還需要有更進一步的生命功課要作。如果兇手能夠真心誠意地懺悔,並且願意「以死謝罪」,恩怨才可能了結。換言之,殺人兇手不要將死刑當作是法律的懲罰,而是將死刑看作是「贖罪的生命功課」,坦然面對,這段恩怨才可能化解。(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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