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二審重判79年 執行30年

 |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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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性侵案昨天在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依乘機性侵罪、妨害秘密罪等罪判刑七十九年七月,合議庭宣告應合併執行三十年,本案仍可上訴;李宗瑞在聽完宣判後,在法警押解下,眼角帶著些許淚光黯然地步離法院。圖/陳正興

【本報台北訊】富少李宗瑞被控下藥性侵三十二名女子還偷拍性愛畫面,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無下藥證據,但李對十四名女子乘機或強制性交十六次,對十九名女子拍二十段性愛影片,依一罪一罰判刑七十九年七個月;合議庭並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最高的三十年徒刑。

一審認定李宗瑞趁九名女子酒醉時性侵或性侵未遂,判刑十八年半,妨害秘密部分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二審認為多名被害女子得知曾遭性侵而擔心害怕,夜不成眠,且性愛影片快速散布,影響被害人一生,雖然李宗瑞辯稱影片外流非他的錯,但沒偷拍就不會外流,不能倒果為因,李犯罪所生的危害重大,因此加重改判。

被偷拍的十九名被害女子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告訴,李宗瑞與其中二人各以二十萬元達成和解,合議庭認為李犯後態度不良,判須賠償十七名女子共兩千七百四十五萬元,比一審判賠的一千四百三十五萬元高出一千三百多萬元。

投案被羈押迄今超過兩年的李宗瑞,昨天出庭聽判,合議庭花了十分多鐘讀畢判決主文後,李的表情略顯錯愕,還押時不發一語。李宗瑞的父母透過律師鄒志鴻表示,二審判決讓人意外又震驚,且難以接受,會上訴。

被害人律師賴芳玉說,李宗瑞犯後一直辯稱這是夜店「撿屍文化」,但二審重新檢視李的犯行予以重判,是公理的彰顯,對被害人來說也是遲來的正義,更可以改變一般人錯誤的價值觀。性侵犯被判處有期徒刑最重的刑期,在司法實務上相當罕見。不過對於高院逆轉重判,有網友表示大快人心。

李宗瑞被控自二○○九年十月至二○一一年七月間,在台北市夜店把妹後,對三十二名女子下藥性侵,並偷拍性愛影片,將影片視為戰利品收藏、賞玩,遭檢方求處三十年重刑。

一審認為李下藥證據不足,且只有九名女子因喝醉酒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乘機性交罪判處十八年半徒刑;偷拍性愛影片部分,依妨害秘密罪判處三年十月,另被控恐嚇一名女子部分,處拘役四十天,兩案均得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李宗瑞恐嚇女子的證據不足,改判無罪;但對十四名女子犯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的犯行明確。另有六名女子在性交過程與李宗瑞談笑風生,無逃離、哭泣之舉,不構成性侵,但因她們均未同意讓李拍攝性愛影片,論以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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