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自在】從生死關懷觀點對 死刑存廢問題的反思(五)

慧開法師 |201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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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寺副住持、南華大學使命副校長)

二、反對廢除死刑的理由(續)

10.法律是人民應遵守的最低道德標準。既然一般人對道德標準的認知都比法律所訂的還要高,那麼違反法律、作奸犯科的人,其道德標準絕對不及格。

11.台灣的司法體系是三審才能定讞,也就是說,到了三審還會被判處死刑的殺人犯,實在是因為法官已找不到法律中可以原諒他的條文。以現今司法環境而論,可說是罪大惡極、人神共憤的殺人犯,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12.從法律制度與社會期待的人倫道德來看,「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一個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因為一個殺人犯的罪行,破壞殆盡而哀傷不已,如同陷入人間地獄,這種傷痛是一般人極難承受的。

13.就人權的立場而言,法律明定人民有其基本的自由,也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但是以現今所謂的人權,似乎只考慮到犯罪者的人權。而媒體也一窩蜂地偏向傾斜,使得真正善良的一般民眾,因社會風氣的變壞,而失去了「免於恐懼」的自由。對於那些嚴重違反社會風紀與倫理道德的殺人犯,實在不宜輕言廢除死刑。

三、折衷的意見

1.我們應關心受害者的家屬,他們對這個社會或世界的觀感,會不會因為廢除死刑而造成心理上的扭曲,而一再將仇恨與不平的記憶不斷地複製下去?同時我們也應關心加害人(兇手)的心理狀態,以及其家屬如何面對社會大眾的譴責與內心的煎熬。這是在討論贊成或反對死刑之外,整個社會都應負起的責任。

2.死刑應該有條件的存在,而有條件是說應該謹慎應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盡量不用。為什麼?從正面人權觀點,人會犯錯常受到環境的影響,而走上錯誤的道路,例如黑道家族、中下貧苦家庭、複雜的家庭環境等。但不要忘記人都有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要付一半以上的責任。人也有改過向善的能力,應該給予機會。

3.死刑應該有條件的存在,為「給人機會改過」與「維護社會正義」做折衷的機制標準。雖然給人機會,但也要為犯錯負責。而最重要的部分是生死關懷,對於受害者家屬應該給予輔導,畢竟冤冤相報何時了,這不是正確面對的態度。對於死刑犯應該給予教導,給予新的人生觀,就算最後終得面對死刑,也要正面樂觀,讓剩餘的人生過得有意義,畢竟人有態度上的自由。

4.從生死關懷的立場來談,雖然「以殺止殺」不是絕對正確,但是在社會秩序的維護的宏觀角度,如果用重典能使社會由暴戾而祥和,以生死輪迴來重建安詳的社會,應是可行之道。

5.從行為主義的立場來說,人是環境的產物;從意義治療學的立場來看,人不管是在怎樣的困難下還是有意志上的自由,從各種治療理論與心理學觀點都可以同時支持這兩點,亦即是「人受環境的影響」同時也「擁有自我決定權」,這是對人會犯罪的看法。

四、其他意見

1.(法務部長)王清峰的言論似乎有怠忽其職責身分之失,例如她說:「我絕不殺人!」即使對法律外行,依常理而言,依法執行死刑不能等同於殺人,不少三審定讞的死刑犯希望盡速被處決的現象,即可窺見一斑。

2.不管從什麼角度切入,臨終懺悔及悔悟才是死刑犯的解脫進路,這是實存主體所該面對的。生命的價值絕非生命長度的表現,人的悲憫應是建立在對的事情上,而對於已伏法的死刑犯我們應以他們顯示出「懷惡」為戒,祝福他們進入到未知的生命時,能有改過向善的改變,生命的流轉不應執著在軀體消滅,而應在人生意義的追尋與體驗中超脫。

3.無論其犯罪原因是居心叵測或一時衝動,皆肇因於不了解自他生命的可貴,對生命意義全無概念亦不曾探究,才會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與傷痛。且不論其被判決的刑責是槍決或終身監禁,這些罪犯在認知上都極待被教育及導正。能讓罪犯徹底醒悟、認錯、悔悟的法教,才真正有利於社會公義與道德良知的再彰顯。(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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