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夜市 經長:攤販應繳稅

 |201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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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灣夜市別具特色,已成國際觀光客口中特殊風景,但不少人質疑夜市攤商不必繳稅,變成法律管不到的地下經濟,經濟部長杜紫軍昨天表示,從公平的角度,是應該繳稅,但需透過一定時間、一定地點的管理制度,才有課稅的機會,「如果是流動攤販,找不到人,如何課稅?」

對此,財政部也表示,對流動攤販課稅難度太高,不易落實執行,因此根據財政部解釋令,凡無定時定點的流動攤販一律不用課稅,但並非所有攤販都未繳營業稅,只要是固定攤販或是領有地方政府許可證的攤販,因為可以進行管理,仍須繳交百分之五的營業稅。

杜紫軍十年前曾任經濟部商業司長,他昨天接受廣播電台訪問時指出,當時曾討論是否由中央立法訂定攤販輔導管理辦法,適用全國,後來發現攤販多會因在地的經濟發展、交通、民風不同而有不同的應對之道,台北、高雄、台中市的攤商就不一樣,因此交由各地方政府訂定攤商管理條例。

針對擁有五十年歷史的新北市樂華夜市,面臨若不熄燈則範圍就要縮小的命運,杜紫軍表示,管理攤販,地方政府要有構想,如畫定區域,保持整齊清潔、不要阻礙交通動線、攤販有自治團體做好內控,夜市說不定就是另一種文化展現、觀光景點。

杜紫軍舉例說,頗受好評的台北市寧夏夜市就畫定固定時間、地點管理,也不會阻礙交通;除了縣市政府輔導,夜市自治團體也非常重要,凝聚在地共識,有一套內部的管理後,攤販管理就會更上軌道。

另外,台北政府市場處指出,商攤管理條例由地方制訂,只要是固定營業、領有攤販證明的攤商,都需向國稅局繳交百分之五的營業稅。

市場處強調,追、繳稅部分,由國稅局負責,北市則是負責攤商的環境、衛生、消費者申訴等管理事項,至於流動攤販,在各地都一樣,沒有繳稅,但會面臨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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