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奉子成婚的女方須付一百萬遮羞費才能離婚嗎?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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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小筠在交往期間因懷孕而決定與智光結婚,但因為時間過於匆促,所以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孩子現在都已經三歲了,但雙方家庭都沒有公開宴客的打算。從登記結婚到現在,孩子的生活費、家裡的生活支出都是小筠獨自負責,智光及公婆覺得小筠是倒貼娶進門的,所以經常對她冷嘲熱諷。

因此,小筠對這段婚姻感到心力交瘁,在心灰意冷之下,向智光提出離婚要求,公婆及智光提出只要小筠拿出一百萬遮羞費,那麼智光就願意無條件離婚。

傷心欲絕的小筠想請教律師,難道她真的要付一百萬遮羞費才能如願離婚嗎?

郭怡青律師詳解:

九十六年修正的民法第九八二條規定,結婚有效的要件包括:有書面,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否舉行婚禮或有無宴客,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並不影響結婚效力,因此,小筠和智光的婚姻是有效的。

至於離婚,依據民法規定,有一些法定事由,例如對方通姦、虐待、惡意遺棄等,不過也規定,如果認為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以請求離婚。

另外,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和裁判離婚三種,依小筠的現況看來,是要求協議離婚,但智光卻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小筠當然沒有義務答應。因此,小筠可以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法院也可以調解),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官判決離婚。

公婆和智光提出的一百萬,小筠沒有義務給付,而且這跟能不能離婚更是一點關係也沒有,不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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