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修正 口述傳統納文化資產

 |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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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昨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增訂口述傳統為無形文化資產;有形文化資產中,聚落建築群單獨列項;處分逾五十年公有建物前,應先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為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分類接軌,《文資法》中的文化資產,將重新分類為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主要是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美術、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其中新增的「口述傳統」如泰雅族史詩吟唱,「傳統知識與實踐」如雅美族飛魚祭的捕魚知識與技術。

有形文化資產則包括古蹟、考古遺址和自然地景等,此次修法將「聚落建築群」單獨列項,以保護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的建造物群或市街。

草案也增訂公有建築若興建完工超過五十年,就具有古蹟或歷史建築的潛力,管理單位在處分前應先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如果移轉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的土地,須事先通知主管機關,違者可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此外,基於刑罰明確性原則,「暫定古蹟」具有等同古蹟的保存價值,毀損者與毀損古蹟同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草案也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可就已登錄文化景觀,選擇具有特殊保存意義的,登錄公告為重要文化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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