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理由
實務上經常性或非經常性之活動不易區別
,縱屬經常性活動但市場替代性低、侵害
著作權權利微小。
條文內容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
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
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視聽著作公開發
表未滿三年者,不適用之。
受益對象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
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得再公開傳達他人已
公開播送之著作。
1.政府機關辦理之一切活動(里民卡拉
OK、街舞比賽、花火祭……)
2.民眾於公園運動、跳舞。
3.戶外公共場所播放電視台直播之球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