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阿建的祖父母已離異多年,當年監護權講好是阿建的爸爸歸爺爺、叔叔歸奶奶。叔叔長大後,從未探視也未曾撫養過爺爺,爸爸則是定期探視奶奶並供給生活費。
近年來,叔叔雖有正常收入,卻入不敷出,靠著祖母的存款及老人年金過活。日前,奶奶出車禍,原先爸爸與叔叔協議共同分擔醫療及看護費用,但後來叔叔反悔,不想要分擔費用,要阿建的爸爸全額負擔,因此,控告爸爸遺棄奶奶。
阿建想問:叔叔控告爸爸遺棄的罪名是否成立?而阿建自己是否也有承擔撫養奶奶的義務?
郭怡青律師詳解:
刑法所謂遺棄罪,對象是「無自救力之人」,也就是沒有他人照顧就有喪失生命可能的人,要件非常嚴格。阿建的爸爸既然有探視奶奶、供給生活費,也有付醫療費及照顧出車禍的奶奶,就不會有遺棄罪的問題。
在這樣的僵局下,阿建父親可以考慮走民事程序解決問題。由於是叔叔不想負擔費用,如果叔叔真的一毛錢也不肯出的話,可以用奶奶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請求叔叔給付扶養費。如果連奶奶的生活照顧叔叔都有意見,那就是扶養方法上的爭議,可以召開親屬會議決定;如果親屬會議開不成,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方法。
至於阿建是否有扶養奶奶的義務,由於民法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扶養義務的順序,是親等近的優先,也就是子女先於孫子女,因此,原則上孫子女是不用負扶養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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