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太陽花學運到包圍警局抗爭,衍生出「路過」和「非法集會」的分野,這個模糊地帶,成為糾眾的藉口,作了不良示範。
果不其然,昨天苑裡反瘋車自救會成員,闖入經濟部中庭廣場靜坐抗議,所持的理由也是「路過」。為免民眾以此當擋箭牌,政府應確立遊戲規則,才不會造成困擾。
根據辭典解釋,「路過」是走路經過;「集會」是多數人以共同的目的,集合於一定場所。以此為標準,可分辨其中不同。「路過」即使不期而遇,也不應久留。「集會」則時間可長可短,目標一致。
問題在於,大法官七一八號解釋,集遊法規定緊急性及偶發性可排除,這點有了漏洞,緊急及偶發難認定,政府要趕緊修法,才能解除紛爭。
國人期待安定的社會,厭惡不斷的抗爭,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的自由,但藉勢藉端鬧事,必將面臨刑罰,不能把人叫出來,一出事就說是路過,而非召集。事實上,聚眾者心知肚明,是蓄意非偶發,是有心而非路過。
個人認為,在完成修法前,不論是採取「報備制」或是「許可制」,集會遊行都應遵循幾個要點:一、尚未申請核准,不得特意糾眾。二、定點不可越界,只在申請的範圍內活動。三、集會期間守秩序、不喧囂、不擾民,解散要準時。四、遵守民主法治,不搞破壞暴亂、不恐嚇動武、不傷害員警。
希望民眾本著愛護國家原則,進行集會遊行突顯訴求時,能在理性合法的基礎上,秉持以上準則,不逾矩不違法,遂行個人的權益,表現泱泱國民的風範。
吳進(新北市/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