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寺副住持、南華大學學術副校長)
安寧緩和醫療照顧是現代高齡化社會一項非常重要的醫療照顧資源,大家必須要懂得如何運用。我們每個人都有上了年紀的長輩親人需要特別的關懷照顧:父親、母親、祖父、祖母、外公、外婆等等,他們遲早也都有需要用到安寧緩和醫療照顧的時候,因此,各位讀者不能不知道「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的相關訊息。
為了關心自己以及親人的生死大事,而且要能未雨綢繆,各位需要了解下述各項有關「安寧緩和醫療」的重要資訊。
大家可到離自家最近的地方政府衛生單位索取「安寧緩和醫療」的相關資訊及表格,或直接上網用Google搜尋,只要在搜尋欄位上輸入「預立」二字,搜尋引擎就會自動出現「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等等的網頁連結項目,接著點選即可進入相關網頁。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按:已於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正式改組升格為「衛生福利部」)公告,原四款意願書自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停止適用,公告修正後有「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等五種表單,可供大眾直接下載。以「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為例,有下列記載文字(節錄):
本人________(簽名)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時,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賦予之權利,作以下之抉擇:(請勾選)
□接受 安寧緩和醫療(定義說明請詳背面)
□接受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定義說明請詳背面)
□接受 不施行維生醫療(定義說明請詳背面)
□同意 將上述意願加註於本人之全民健保憑證(健保IC卡)內
(簽署人為成年人或未年滿二十歲之末期病人,得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
上列文字中之「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不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不施行維生醫療」:指末期病人不施行用以維持生命徵象及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簽署人可以就個人的意願,在以上四項意願開頭空格內勾選,然後簽名,並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出生年月日。此外,須邀請兩位見證人,最好是自己的配偶及子女,也必須簽名,並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出生年月日。
簽署完成後,請自行保留意願書副本,並將正本郵寄到「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新北市淡水區民生路45號),協會將彙整後送「中央健康保險署」登錄於健保IC卡(並將意願書掃描存檔),在健保IC卡內加入簽署人之意願,如:「接受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醫院應在病歷明顯呈現)(二○一一年醫院評鑑要求)。當病人(簽署人)緊急送到醫院急診室時,醫師如認定已無CPR的意義,可據此尊重病人意願,予以DNR,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