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馮建三 政大新聞系教授
很多國家都有最低工資的規範,但還沒有最高薪資法,更沒有最多財富法。然而,餐飲過量有礙健康,濫墾無法讓環境生態永續,開車超速容易車禍,大家都知道,人們有時自我約束,有時則由法律強制,總是以節度為尚。那麼,為什麼一個人的收入與財富太多,自己用都用不完,卻使經濟不平等加劇、也會讓人際信任降低、社會少和諧,再要更悲慘一些,就是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那麼,為什麼不應該立法,設定人們的薪資與財富的上限?
美國10%最高所得的人,占了全國所得的比率,在全球富裕國家中最高,達47%(2016年),歐洲是37%。若看財富,則1%最富的美國人持有39%(2014年),英國是20%。
超高所得的事實,也表現在企業集團執行長的酬勞(包括薪資、紅利……等等五花八門的收入)。6500萬美元,這是迪士尼集團執行長艾格(Bob Iger)去年的酬勞,是員工的1424倍。該集團創辦人的家族說,這「太荒唐了」。確實荒唐,美國營業收入最高的350家集團,前述倍數在本世紀「只有」300倍。不過,更荒唐的在這裡:1961至1970年,執行長與員工的薪資比是20倍,其間,美國年均經濟成長率是2.8%;到了2008至2017年,成長萎縮將近8成,僅有0.67%,薪資比卻膨脹15倍:大約300!
這是什麼道理?美國的整體經濟成長趨緩,大集團執行長酬勞卻如同火箭,快速飛升。也許有3個原因。
一是這些集團增長幅度,超過其他小公司很多很多。二是往往身兼董事的大集團執行長,擅於自肥。三是美國企業文化愈來愈迷信,以為高低薪資倍數與公司獲利率成正比,即便證據不足,有時甚至相反。
比如,Snapchat執行長斯皮格(Evan Spiegel)在2017年撈了6.38億美元,但該公司當年與今年合計虧損約45億美元。
以上3個或更多的原因是對是錯,可以分辨,但確定的是,美國執行長的超高所得,另有一個黑暗面向:一般員工的薪資所得不增反減,2009至2017年間,下跌10%。這就是美國的基尼係數偏高的原因,2016年是0.38,是富國當中最不平等的國家,法國低於0.3。
顯然,在高收入國家當中,若有一個國家應該率先立法,限制最高薪資(或最多財富)的屋頂,必定是美國。事實上,根據資深皮力卡提(S. Pizzigati)的考察,早在1880年,《紐約時報》就刊登了哲學家阿德勒(F. Adler)的看法。他在紐約市講演廳這樣說,「收入在超過一定高額、也很充分的總數之後,生活所需要的各種舒適與完善及改進,也都已經完完全全足夠」。此時,任何人再要有更多的餘額,就可以課徵百分之百的稅賦,畢竟這些餘額「對他僅只是門面的輝煌,是傲人與權力的工具」
70年後,1951至1963年最高所得稅率超過了90%,至1980也還有78%,不是100%,但也接近。
美國明年即將總統大選,參選人之一、自稱是「徹底資本主義者」的華倫(E. Warren)參議員說,財富超過5千萬與10億美元的家戶,一年當另貢獻2%與3%的財富稅;眾議員奧卡西奧-科爾特斯(A. Ocasio-Cortez, AOC)要年收入超過1千萬美元的個人,貢獻70%的所得稅。美國人從19世紀末提百分之百的財富稅,經過半個多世紀局部落實,執行90%的最高所得稅率10多年。現在,華倫與AOC的提案已有61%與45%的民眾力挺(反對者是20%與32 %),這些正確的主張只要繼續說、不斷講,總有一天會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