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採樣十五件市售護眼檯燈,三成照度值、均勻度及演色性未達水準,功率標示僅有四件符合、九件灌水、兩件大於標示。小於標示,表示亮度不如預期,大於標示則比較耗電,都不要使用這些有瑕疵燈具。
檯燈標榜護眼,應重在符合照明度、光源穩定,不閃爍,如果沒比一般檯燈更具護眼效果,價格卻又比一般檯燈高昂,業者恐怕就有欺騙消費者之嫌,除應立即下架,對於消費者求償,也不能推卸責任。
眼睛為靈魂之窗,民眾不惜多花錢購買護眼燈具,就應獲得相對等的效果,才不會成為冤大頭。主管機關有必要加強檢驗稽查,確保消費大眾權益,並協助因相信貨品標示真實所受損失的求償。
經證實會傷害眼睛的藍光,也要盡快納入強制檢測項目,避免成為優良燈具的大漏洞,確保民眾眼睛健康。
陳啟文(南投縣/農家子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