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住宿機構 限法人設立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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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人法」草案出爐,要求住宿型機構只能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以維持住宿品質。圖/新華社

【本報台北訊】長照服務法六月三日上路,與長照住宿型機構息息相關的「長期照顧服務法人法」草案終於出爐,為維持住宿品質,要求住宿型機構只能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其中,長照社團法人董事會最少三人即可設立,放寬投入門檻,但盈餘須留部分作為公益及營運資金,無法全數自行分配。

長照法人法須送立法院審查,衛福部照護司長蔡淑鳳坦言,不一定能如期上路。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理事長林金立表示,已有許多業者觀望,盼轉銜為長照法人;因服務的民眾年齡層不再局限六十五歲,床數也不受限,猶如「擴大經營」,若盡快完成三讀、公告施行,有助長照服務更普及。

此外,民眾挑選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最掛心服務品質;衛福部預告「長照機構評鑑辦法」草案,擬將評鑑統一為每四年一次,評鑑分數從「優甲乙丙丁」等第制,改為「合格」與「不合格」。

蔡淑鳳表示,過去老福機構、護理機構及身障機構都提供長照服務,但規範不同,有單位每三年評鑑一次,有的每兩年一次,基準混亂;為配合長照機構整合,推出評鑑新制,每四年一次,由政府聘任長照專家、學者為評鑑委員。

林金立認為,過去評鑑可能差一分就差一等第,明明服務不錯的機構,就被蓋上「乙等」印章,被民眾認為服務品質差,「追求分數無助提升服務品質」。

但台南悠然山莊安養中心主任郭佩玲認為,等第制才能看出機構品質,若及格分數是六十分,一百分和六十分「真的差很多」;新制改為齊頭式標準,恐讓一百分機構變得鬆散、只追求六十分,對民眾不是好事。

雙連安養中心執行長蔡芳文認為,機構服務品質如何,其實從進住率、環境有無異味等就看得出來,若住機構要排隊,也意味住民對機構認同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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