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租稅負擔與負擔平等

 |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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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所得稅法對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定額扣除,若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不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引發一位法學教授和另案訴訟之承審法官聲請釋憲,結果大法官釋字第七四五號認為「不符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財政部應於二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所定個人所得中,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本屬個人提供勞務所得;但執行業務所得准許收入減除房租或折舊、旅費或藥品、材料等之成本、雇用人員之薪資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而薪資所得則無成本費用扣除,只依物價指數調整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目前為十二萬八千元);且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單一額度扣除一體適用於全部薪資者,沒有考量薪資高低間之費用差異,對於因工作必要須支出顯然較高費用者產生不利差別待遇結果,違背量能課稅原則。

屬於執行義務者的演藝人員或醫師、建築師等將受雇於人之薪資收入,也乾脆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以減輕稅負,而國稅局傾向將之歸類於薪資所得,卻忽略直接必要之相關費用成本無法扣除之事實。乃有演藝人員屢屢為此興訟卻都敗訴之案例,直到此次聲請釋憲才有扭轉。顯示法官一改過去只挺稅捐機關的立場,可說具有重大指標意義。

不可否認的是,所得稅法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名義彌補不平,係基於一般薪資所得者在相關費用舉證上受到無記帳或留存憑證之限制;及降低稽徵成本之考量。照顧了多數的薪資所得者,釋憲文並未否定特別扣除額之存在價值,只是要求財政部對於類似執行業務、高薪資又須支出較高費用者,應當給予列舉必要相關費用成本之公平機會,也就是增加薪資所得者核實扣除費用的第二項選擇。

由此可見,目前五百四十萬戶的薪資所得者都會受到釋憲的衝擊,就看財政部未來針對核實列舉費用修法的方向如何而定。薪資所得者未來要記帳並拿出超過十二點八萬元的費用證據才能受惠,但未必獲得稅捐機關認可,因此徵納雙方將來極可能為了微少金額爭訟不已。建議財政部第一步就是先「提高」目前之薪資特別扣除額度,讓大多數(至少九成以上)的薪資所得者自動受惠,不必嘗試蒐集充滿不確定的費用憑證,即可疏減訟源,對徵納雙方的衝擊即可大減。

其次,增加核實列舉法,讓數目不多的類似執行業務且高薪者,能和其他各類所得有適用費用成本扣除之平等機會。參考所得稅法諸多查核準則有關成本、費用金額或比率之上限規定,由納稅人自負合理性、相關性、必要性、真實性等舉證之責任。

財政部也不妨思考釋憲文理由書最後一段所留下的伏筆:「應併通盤檢討現行法令有關不同所得之歸類及各類所得計算方式是否合理、得減除之成本及直接必要費用(含項目及額度)是否過於寬泛、各職業別適用之不同費用標準是否應有最高總額限制,尤其各項租稅優惠措施是否過於浮濫」,通盤檢討其他類別所得成本、費用扣除的合理性、是否設定上限、減少浮濫的優惠措施等。不但可縮小差別待遇,亦能維持稅收或增加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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