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案例:
就讀國二的阿霖,放學後會去補習班補習。前兩天,阿霖到了補習班時才發現忘記帶上課的講義,便請補習班的主任幫忙影印講義;但是講義印好後,主任竟向阿霖收取五百元的費用,讓阿霖覺得非常不合理,向主任反映:「拿去外面印也不會這麼貴呀!」沒想到主任竟表示:「就是要這樣你才會記取教訓!」讓阿霖相當不愉快。
請問,主任是否有權收取這麼高昂的價格?阿霖有什麼辦法可以尋求協助?
賴淑玲律師詳解:
契約的成立,必須雙方對於交易的標的內容(影印講義)及價金都達成合意,才算成立。阿霖向主任要求影印講義時,主任並沒有事先告知價格並且取得阿霖的同意,等到講義印好後才要求收取超出合理價額的費用,此時阿霖如果覺得不合理,可以拒絕接受,也就是阿霖可以當場將講義返還並且拒絕支付五百元的價款。
此外,民法針對主任這種暴利行為也有所規範,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因此,才就讀國二的阿霖,如果因為上課急需講義,或因年紀小不懂事不知道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乖乖支付五百元或是答應支付五百元給主任,在一年之內,阿霖本人或是利害關係人(例如阿霖的監護人或是實際幫阿霖付錢的人)都可以要求減少價金,甚至是撤銷這項交易,將講義返還給主任並且要求退款或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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